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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

  • 業務內容:受理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被害者或家屬的賠償申請。
    • 威權統治時期:民國34815日至81116日。
    • 國家不法行為:指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4項及第6-1條所認定之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之行為,即:
      1. 曾領受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的賠(補)償、或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領有冤獄賠償者,其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案件
      2. 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認定為司法不法之刑事案件
      3. 經法務部認定為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案件
    • 被害者: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名譽受侵害者。
    • 家屬:指已死亡之被害者依民法1138條規定序之法定繼承人。對此,「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下稱賠償金申請辦法)第2條第2項至第4項,有以下特別說明:
      1. 被害者配偶,指被害者死亡時具有該身分之人。(所以,被害者受難時之配偶,如非死亡時之配偶,就沒有申請權)。
      2. 被害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之認定,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準。
      3. 被害者死亡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仍為被害者之家屬。
    • 賠償金額計算:
      1. 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需要在提出申請並經過調查後才會知道實際賠償金額。
      2. 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下稱權利回復條例)第5條、第6條、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賠償金額計算原則如下:
        1)若是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的人,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扣除過去已領的賠(補)償金,即為可領取之金額。
        2)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賠償,就是按照申請人人身自由受拘束的期間,對應權利回復條例的附表一中所規定的基數,以及乘以所設定之每基數金額,得出賠償總金額後,再扣掉以前領過的賠(補)償金。
      3. 若是本人申請,可領取上述方式計算出的賠償金額總額。若是家屬申請,則會再按比例分配給不同家屬。分配方式規定在賠償金申請辦法第5條規定。
  • 案件辦理流程
    • 辦理流程:
收案
  1. 受理申請人親送或郵寄至本會之申請資料。

  2. 確認必備文件有無缺漏;若有,函請申請人補正。

  3. 函知申請人本會已收受案件。

調查
  1. 承辦人依申請書及所檢附之資料,調閱相關檔案以確認被害者案件相關情事。
  2. 若申請人為被害者家屬,函請戶所提供或確認申請權人存歿狀況、申請人及被害者之親屬關係等資訊。
  3. 依上述調查結果,核算賠償金總額及分配比例(若申請人為家屬)。
呈核

將申請相關文件、上述調查資料與文件及核算結果進行會內呈核。

董事會審查

將呈核通過之案件交由董事會審查。

賠償

董事會審查通過後辦理領款事宜。

    • 辦理時間:依賠償金申請辦法第8條規定,本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
      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
      6個月內,以書面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6個月,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
      並應通知申請人。
  • 案件辦理概況:
    歷次董事及監察人會議審議結果
 
件數:以被害者計
年度 月份 受理案件數 董事會決議案件數
賠償件數 駁回件數 累計決議案件數
112 2月 505 12 0 12
3月 424 44 0 56
4月 207 80 0 136
5月 168 140 0 276
6月 105 171 1 448
7月 113 144 5 597
8月 93 185 0 782
9月 86 139 2 923
10月 64 163 3 1,089
11月 58 84 1 1,174
12月 63 91 12 1,277
113 1月 47 124 6 1,271
2月 28 78 1 1,486
3月 39 89 3 1,578
4月 48 61 0 1,639
5月 29 76 3 1,718
6月 13 44 0 1,762
7月 30 63 2 1,827
8月 47 53 3 1,883